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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正常采访遭殴打 法院判决赔偿

2019-04-24 12:51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一)河南一记者在正常采访时遭到保安殴打,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这位记者将殴打自己的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9日依法判决这家物业公司赔付这位被打的记者医疗费、手机损失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6022.73元。

据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2005年11月8日约20时,郑州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圆方物业公司”)的保安与圆方物业公司管理的中方圆小区业主发生纠纷。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王恒根据新闻热线提供的信息前去现场采访。由于圆方物业公司对保安疏于管理致使其保安殴打业主,王恒在采访现场也被保安打伤。

经医院诊断,王恒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头面部多处外伤和脑震荡。王恒在住院治疗44天后出院。其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轻伤。治疗期间,王恒支出医疗费10640.77元。王恒被殴打时损失手机2部,计1822元。王恒认为,圆方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给自己经济上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给精神和肉体上也造成了痛苦,要求依法给予赔偿。

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王恒发生的医疗费是圆方物业公司保安殴打致伤产生,其手机也是在殴打过程中损坏,由此王恒要求圆方物业公司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1]

(二)4名男子殴打央视3名记者逼其下跪案开庭

2008年1月23日上午,“12·18殴打央视记者”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何祖青、郑学新、张立新、祁德顺出庭受审。

据起诉书指控,2007年12月18日下午,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记者杜某等三人来到位于广德县新杭镇独山村境内的广德县西燕电源有限公司(已停产)附近采访。被告人祁德顺,系西燕公司副总经理得知后,和被告人何祖青、郑学新(均为西燕公司职工)先后赶到现场,在向杜某等三人索要记者证和身份证遭拒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被告人何祖青、郑学新便冲上前去对杜阳等三人拳打脚踢,此时赶到的被告人张立新为西燕公司职工,也对三名受害人进行殴打。最后致使杜某眼部出血,构成轻伤,另二人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何祖青还就地拿了啤酒瓶将瓶底敲碎,以锋利端指着三人,威逼三人下跪,喊“爷”。被告人何祖青、郑立新将摄像机、三角架等摄像器材砸碎,采访录像带被扔进粪坑内,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4841.33元。案发当晚,四被告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认为,四被告人阻止媒体记者的正常采访,随意殴打记者,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2]


案例访谈

 新闻记者的工作,是要出现在新闻现场,将真实情况传达给社会大众。然而,当新闻记者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的时候,新闻工作者还敢去揭露事实真相吗?舆论监督的力量会不会因此被削弱?以下是一直为被告、被抓的记者辩护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受《南方人物周刊》的采访。

  1、你为何会特别关注记者这个群体?

  周泽:我曾做过8年记者,我发现民众、特别是遭遇到不公平事务的人,都对记者抱有期待,希望媒体能伸张正义。如果记者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记者就可能什么都不敢报道,最终可能让民众陷入绝望。

  2、你认为“以受贿罪追究记者是灾难”,那怎样区分某些记者的不良动机?有人担心会是纵容。

  周泽:这是针对目前存在的滥用公权力、以反腐为幌子、以追究记者受贿罪之名行打击报复舆论监督记者之实的现象而言的。我认为,这可能给公权力打击报复记者打开邪恶之门,妨碍舆论监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那么对那些在矿难后收受、索要红包的部分记者的丑恶行径,不管吗?

  周泽:我坚决反对以受贿罪追究记者,并不就认为记者收好处是正当的。我认为,一些记者的有偿新闻行为或“有偿不闻”(收“封口费”)行为,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的问题,应该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

  4、世界上的通行规则是怎样的?

  周泽:世界其他国家都是作为职业道德问题来对待。实际上,媒体行业严格的自律,足以使这样的行为得以遏制,任何记者都不会不在意自己的职业前途。

  5、有人认为,既然在现有法律中,医生和教师吃回扣都可被定为受贿罪,媒体记者为何例外?

  周泽:医生吃回扣,涉及医生开处方、选用医疗器具为医药、医疗器具生产企业谋取利益的问题,而医药、医疗企业之间享有公平竞争的合法权利,医生不能为吃回扣而对这些竞争性企业不公平对待。教师对教材、教具、校服的购买、选用,也具有权利属性,教师吃回扣的问题,性质与医生一样。

  但对记者来说,没有人会以记者报道别人的问题而不报道自己的问题,而主张权利受到侵害,记者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医生、教师则不然。

  6、“打记者”事件越来越多,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周泽:社会已分化成若干个利益群体,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地涌现,已具有舆论监督意识的媒体人经常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揭露问题,这种采访报道与各种违法、失职、侵权者间的对立与冲突,已常态化,这种对立与冲突,难免激化并出现“打记者”的现象。

  7、民主与法制报社广东记者站站长景剑峰因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被判处无罪,而记者傅桦却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却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周泽:虽然“记者不符合受贿主体资格”的观点是正确的,但要被人们接受,还有个过程。同时对以受贿罪追究记者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的认识也有待转变。

  8、对记者的刑事诉讼越来越多,会带来什么后果?

  周泽:针对记者的刑事诉讼增多,有些明显是对做了揭露性报道的记者的打击报复,这可能使整个记者群体产生寒蝉效应,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9、你这几年一直为记者打官司,明显的变化是?

周泽:过去有关媒体及记者的官司,民众普遍同情和支持媒体与记者,而现在媒体及记者卷入官司时,很难像过去那样得到舆论普遍的同情。这反映出,这些年来一些媒体及记者的行为失范,已给整个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伤害,媒体的公信力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3月作者:丁一)


案例讨论

   1,  记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采访活动中,记者还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3,  就记者是否享有特许权进行采访,谈谈你的看法。

    4,  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来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你对此怎么看?


案例分析

据总部位于纽约的著名记者组织“保护记者委员会”报告,2007年全球至少有65名记者因公殉职,其中有近半数死在伊拉克。这一数字创造了13年来的最高纪录,2006年有56名记者因公殉职。在新闻报道中,记者采访被威胁殴打的事件更是经常发生。记者已经成为一个危险职业。

    对于上述第二个案件,有评论认为记者也有责任。因为事件是在打人者向杜某等三人索要记者证和身份证后,双方才发生言语争执及记者遭殴打。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有明文规定: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自己的记者证。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发生的冲突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者援助,有关部门应该及时进行协调或者提供援助。当然,不知道央视记者在遭打的情况下,是否及时和党政部门取得联系,如果记者当时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了联系,而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出面进行解决,那么这些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就该按照不作为或渎职进行处理。如果记者没有和有关党政部门进行联系,则是记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一种表现。

    但我们看到,更多的打记者的案件,记者并无责任,记者仅仅是因为采访而被殴打。

    出现上述情况,按执法部门的说法,打人是不对的,打人者要为打人行为道歉。这其中就存在一个不明确的地方,是一般的打人不对,还是说打记者不对?阻挠记者采访对不对?“一位处理过记者被大事件的民警说,因为记者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他的采访行为遭到阻挠,不能以妨碍公务行为处理。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构成轻伤以上的才能刑事处理,《刑法》细则中,详细界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规定不能将一般殴打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审理过此类案件的一名法官则认为,记者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制裁,对施暴人最具有震慑作用,这也许是记者维护自身权益、震慑侵害人最有效的方法。显然,无论民警还是法官,都只能解决记者被打成重伤的情况,处罚的也主要是打人的行为,而无法消除阻止记者采访的行为。”[3]

    记者的工作是采访,记者是否享有特许的权利进行采访?如果有享有特许权,权利的依据是什么?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是否就可以成为记者享有特许权的基础?另外,随着网络的发展,实际上人人都可以报道新闻,或报道他认为有可能成为新闻的东西,如果记者享有特许的采访权,那么这些自主从事新闻报道的公民呢,是否也享有特许的采访权?这些都是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

    在西方判例法国家,涉及记者权利的问题也有,如记者是否有特许权免予作证;记者是否有权利拒绝法官的询问或法院的传票,不透露消息来源,保守秘密。美国有些州还制定有“盾法”,以保护记者免遭可能的强迫披露秘密消息的传讯。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新闻伦理法规,记者职业伦理。

附录

[1]《记者正常采访遭殴打 法院判决赔偿3万多元》新华网2006年09月20日

[2] 《4名男子殴打央视3名记者逼其下跪案开庭》中国法院网2008-01-24

[3] 杨绍福:《记者采访屡遭殴打 新闻从业者需要一副盔甲》,载《中国青年报》,2005-12-17.